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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係洋商兼充請照會另派真正領事(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

【第 21 頁:版面影像】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係洋商兼充請照會另派真正領事(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六六。

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查先據辦理臺灣滬尾口通商稅務委員候補知府馮慶良詳:「准合眾國駐廈兼辦臺灣南、北兩口領事官李讓禮照會:已委力絨士為臺灣淡水副領事官,奉到駐京大臣衛准委在案;以便與貴道商辦通商事務。同日,並准駐劄淡水二口管理通商事務委員突照會:現蒙合眾國欽差大臣准委本口管理通商事務」各等因。

【第 22 頁:版面影像】

當經由局詳奉批示。查美國駐劄淡水口領事,既經美國大臣派令德約翰充當,奉有總理衙門來咨;何以德約翰迄未到臺,李領事自派力絨士為副領事?而該副領事照會馮守文內又自稱「委員突」,並經馮守查明:即係滬尾口寶順行商人突德來兼充。其中是何緣故?批局「照會李領事查覆後,再行酌辦」等因,復經遵批照查去後。茲准李領事照覆:「敝領事所委力絨士,經將英字姓名咨請敝國欽差大臣核准,未經將漢字繙譯名姓咨呈;是以敝領事繙譯與臺北二處所繙譯均各不同,其他別無錯誤。茲既貴兼署督接總理衙門咨文內稱:所委德約翰即係敝領事所委力絨士,亦即係突;因三處繙譯不同,實無別故。現既奉有京憲明文指名德約翰,嗣後以此為名,其餘不用可也」等因照覆前來。本司道伏查前經奉准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准與其照會辦事。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事,祇准與其面商,不准與其文移往來」等因,遵奉在案。今臺灣淡水口領事德約翰即力絨士,又即委員突,一人而三易其名;既據馮守慶良查係寶順行洋商突得來兼充,並非真正領事官,自應勿與照會往來。第通商事關緊要,若遇事與面商辦理,未免諸多不便;自應詳請咨明總理衙門,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臺接辦,以重公事而符體制。並請兼咨欽差大臣咨照。合就具文詳請察核,會同分咨辦理』等情到本兼署將軍(部堂、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可否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臺接辦,酌核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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