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頁:版面影像】 十六、戳記於原蓋位置以(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圖示之。如戳記多,則於傍邊,註明「戳記共幾顆」。戳記文:先寫上橫,次下右,再及於下左: 如「淡水分府某、給何職、姓名戳記」如下:(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十七、正印官、幕友或書吏之私記,依其形體以圖示之,如(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私人、鋪戶之圖章,及地方團體或財團之公記,亦傚此。 十八、原文件內之畫押、指印、手摹、腳印等,本選錄於姓名下註明(畫押)、(指印)、(手摹)、(腳印)等。 十九、內稿為避冗,原以一紙擬兩種公事,將其共同字句寫成一行,有差別字句以小字分寫兩行;本選錄則將兩種公事,分開抄錄以免紛岐,如七二甲、乙是。 二十、文書作成年分,原文未記者,查其先後文書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