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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四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第 20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八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四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曉示事。照得醮務,定於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滿。除先期諭飭經理局董,分派聯庄士庶,隨緣助施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所屬水陸幽滯、無祀男女孤魂等眾咸悉:爾等至期,務宜齊集,分班伺候,領受衣食,待焚給冥資後,各返幽途,勿許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擾害生靈。如敢故違,定即拿究不貸。俱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示貼大士壇前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第 21 頁:版面影像】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註)本文件與上二件及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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