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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 一一二○二-一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第 25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三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一一二○二-一

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計開列〔八房辦〕案章程(註)

一、陞授官員,報捐貢監,及登掛各書卯冊,應歸吏房辦理。

一、開設蔗、牛磨、當餉,及地丁、錢糧、耗羨,示禁小錢,並設秤等項,應歸戶總辦理。

一、報墾田園,陞科賦稅,及倉務、正供、採買、屯餉、配運官榖等項,應歸糧總辦理。

一、控爭田土、第宅,及田房稅契,抗欠佃、社、業戶各租,僉舉保長、總董、庄正副,編造門牌,分別良莠,應歸戶、稅房辦理。

一、學校、考試、義節、名分、慶謝、婚姻、祀產、祭祀、祀典、學租、行香、唱禮、祈禱雨晴、寺祝、廟僧、道士、團頭、屠戶,及尋常奸情,控爭墳山,示禁賣買鴉片、栽種英菽,應歸禮房辦理。

一、海洋港,開挖口,發給商漁船牌照,及拿獲海洋盜匪,船上禁物,並船隻遭風擱淺、被搶,奔轅喊冤呈控,營兵報欠錢債,遞解革兵回籍,又在居民滋事,登

【第 26 頁:版面影像】

註各班役卯,應歸兵房辦理。

一、□□〔賭〕博、私宰、結會、打架、奸拐、捲逃、強姦、輪姦、剪辮,首告子弟賭蕩,生番殺人,人有急事,奔轅喊冤呈控、〔扭交〕,及赴案控驗傷痕,並告發塚劫棺、毀墳滅骸、戕傷墳穴等案,又指明傷痕呈請辜醫,二比滋事,鄉保稟〔請諭〕止,已保辜死者(原註:不必批准辜醫字樣),不論何事由,應〔歸〕刑房辦理。(原註:如保辜無指明傷痕,諭止無鄉保稟報),仍照事由,分別歸辦〔註〕□。(原註:〔命〕案依死〔日歸辦〕,驗傷按日對班次第輪〔辦〕。□□□□□□□均依呈報日歸辦。再〔命案〕歸死日,由來已久。然向議,如系夜間致斃,以上下半夜〔分〕別;但黑夜之間,難定時刻,易致爭端。今改議,夜間致死命案,自申至寅,歸是日值刑;如系卯刻斃命,即屬明晨管局,歸明晨之日值辦。總之,以天明為斷。倘出門致斃,呈控不知死日,系見屍之日歸辦。如無見屍之日,即歸呈報值刑之日歸辦)。

一、興築、製造軍工木料,及油車、鐵鋪、鑄戶,並一切工匠、皮、飯店、開濠、鑿池、埤塘、溝圳,拿獲私鐵禍(鍋之訛)、硝磺、鉛藥等項,應歸工房辦理。

一、兵民控欠錢債,及批發、仰訊等項(原註:查尋常新事者),應歸承發房辦理。

一、公出、勘驗,往返程途,及在公館、署前遞收新呈,應歸隨行書辦理。如在公座遞收,則不得歸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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