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四 稟 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二○二-二八房總書吳青等,請淡水廳批照舊章分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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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藍翔、工總書劉春波、禮總書鄭祿、吏總書吳青、戶總書胡方、承發總書鍾昌各戳記
(註一)公旋,指分府由艋舺回廳。又有楣批:「案卷不在署,大干例禁,亦且弊端百出。現衙署修好,
應各歸科(為)是」。(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註二)有側註:何以並不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