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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紅稟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一二○四-六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並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接充

【第 37 頁:版面影像】

第三四紅稟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一一二○四-六

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並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接充

具稟案下工總書許廉,為妥選舉充,加結僉請,給賜牌戳,以便奉公事。緣本衙額

【第 38 頁:版面影像】

設各匠,均要在城居住,以便呼喚,供應差務。茲因灰匠首金長春,居住艋舺內山,每遇緊要差事,往往呼喚無人,及炭匠首劉興,亦無在城居住,均屬誤差。下書忝屬經管,有關責成,先經據情僉明在案,經蒙批准:照案飭換,等因。蒙此,下書遵即妥選在城殷實灰匠金萬和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灰匠首額缺;及柯永求一名,接充炭匠首額缺。但未蒙給牌戳,不敢擅自趨前奉公,理合取具認充加結,粘呈。伏乞恩憲大人,恩准接充,給賜牌戳,以便常川,而專責成。沾感。切叩。

計呈認充狀貳紙、保結狀壹紙。

〔批〕金萬和、柯永求准給諭戳,各充匠首。將來如敢藉以匠首為名,在外科派,即行究革。結附。十一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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