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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稟 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四-八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准予退辦

【第 38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五稟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一二○四-八

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准予退辦

具稟台下瓦匠首楊合興,為回籍省視,懇乞恩准退辦事。緣興蒙府廳各憲,准充瓦匠首,在署當差,換戳發牌,查取各小匠,不許窩藏匪類,名冊繳送

【第 39 頁:版面影像】

,曆今十有餘年。以來,公私無犯。痛興原籍惠安縣人氏,自興父東渡,來塹經營,遷延年月,未曾回籍省視。且有祖墳損壞,急欲修理在即,誠如故延,有負子孫之志也。但興在署充為瓦匠首,責有攸關,若不預先稟退,設有差事呼喚,豈不自取咎由乎?自思有愧,進退維谷。切聞:上古治民,以孝為先,憲台無不鴻便之恩,不蒙准興退辦回籍,誠恐遇公不週。除興戳記已繳外,故敢披情冒瀆。伏乞大老爺鴻便,恩准俯如所請退辦,俾免公私兩誤。沾叩。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批〕准退辦。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具稟瓦匠首楊合興(畫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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