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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頁:版面影像】 事宜,仍按外國三箇月為一結;將結內收支稅數,繕單奏報。 三府津貼 臺灣府年支津貼一萬三千六百兩,臺北府年支津貼一萬兩,均在鹽餘項下動支。光緒十四年,新設臺灣府,查照臺北府章程,先行年給銀一萬兩,俟省會移駐中路,再議酌增。其原有之臺灣府,改為臺南府,與臺北情形一律,將原定津貼裁減三千六百兩,亦按年支銀一萬兩。 竹費 查雲林縣屬清、濁兩溪,向有私抽竹費。去年六月間,業經李令聯珪稟歸公收,改為官辦。估量每年可抽二千餘串,內除局紳飯食等項約共六百餘千文,又收埤工費約貼五百餘千文,除外贏餘千串征存款目,歸於廟宇書院工程撥用;稟准試辦在案。 現在,抽收竹費比較估量數目相符,全年不過贏餘千串。該縣內山一帶種竹,為(?)出產甚多。向來載運大竹出口,一百二十枝為一溜,次者一百七十枝為一溜,小竹四、五百枝為一溜;全年核計,竹枝販運出口,實屬不少。現廖從九稟請:將竹費改為竹稅,歸於稅釐項下,頒給三聯完單,派員督司巡認真辦理,核實比較,則漏弊可除,而額征起色。如蒙俯准,估計該處販運竹枝出口者,全年約有六、七百溜,仍照現辦 【第 71 頁:版面影像】 章程,每溜征完釐金銀六元三角三瓣六尖,每年計可征餉銀四千餘元。內除局用並貼修埤工費外,尚可贏餘三千餘元之數。所征款目,遵照向章,逐旬造報,按月解繳。 茶釐 查臺北淡水地方,出產茶葉,由來已久。咸豐年間,由商船運往福州銷售,俱系未揀毛茶;就南臺大橋卡口完釐,系在省城茶葉包辦四卡口之內,每年不過數百石或數千餘石,為數無多。自同治二年起,淡水滬尾、雞籠二口,與外國通商,就地買葉,從此鮮運福州。 查考滬尾海關冊,同治七年出口茶三千九百六十一石,八年出口茶五千九百六十九石,九年出口茶一萬零五百四十石,亦有由內地商船運往省、廈、廣東各處者,不知其數多寡。緣臺灣從無海關常稅釐金局,雖有商船釐,每百石定收洋銀一元四角,不問貨為何物,亦不問精粗貴賤,統名船貨釐金;每計石照完。以是,商船運茶出口,年有若干,並無稅釐冊案可稽。就民間訪詢大概情形,皆謂今年洋船出茶(原文有)約有一萬五千石左右,商船出茶約有三、兩千石,須視釐金辦過一年,方為准數。所出茶葉,大都皆寶順、怡記、德記三洋行收買居多。民商自運出口,本屬寥寥;且臺灣本地業茶商民,多系承領洋行資本入山採辦,並無重資自開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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