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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閩總督高其倬請開臺灣遏米之禁摺

【第 103 頁:版面影像】

—○○浙閩總督高其倬請開臺灣遏米之禁摺

〔雍正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一七二六、八、二三),浙閩總督臣高其倬〕奏:為請開臺灣遏米之禁,接濟泉、漳民食事。

竊查閱省泉、漳二府向資臺灣之米,以濟民食。自朱一貴變後,巡臺御史等恐其運出接濟洋盜,又恐聽民搬運,以致臺灣米價騰貴,或生事端,遂禁止臺米不許過海,泉、漳之民有米無米在所不顧。殊不知臺灣地廣,民間所出之米,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用。民人用力耕田,固為自身食用,亦圖賣出購(賺)錢,一行禁止,則囤積之米廢為無用,既大不便於臺民,而又不便於泉、漳之百姓。究竟泉、漳之民勢不得不買,臺灣之民亦勢不能不賣,查禁雖嚴,不過徒生官弁兵役索賄私放之弊。臣愚以為遏米之禁,似宜酌量變通。

臣查開通臺米,其益有四端:一、泉、漳二府之民有所資藉,不苦乏食;二、臺灣之民既不苦米積無用,又得賣售之益,則開田愈力;三、可免泉、漳、臺灣之民,因米

【第 104 頁:版面影像】

糧出入之故,受掯勒需索之累;四、泉、漳之民既有食米,自不搬買福州之米,福民亦稍免乏少之虞。臣謹將應行開禁情節;繕摺請旨。至開通米禁,有須防之處二端,亦不可不加詳慮。其一、恐泉、漳之民任意搬買,或致臺灣米貴。查臺地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食。嗣後應於冬成之時,詳細確查。若臺灣豐熟,即開米禁,倘年成歉薄,即禁止販買,雖年歲稍豐而一時偶有米貴情形,臣亦即隨時查禁,必不敢疏忽滋事。其一、恐買米之船,接濟洋盜。查海洋之中劫米為盜者頗多,買米為盜者實少,閩地歷來諸臣既於此鰓鰓過計,臣亦不敢不於此詳細周防。嗣後泉、漳之民過臺買米者,俱令於本地方報明欲往臺買米若干、載往某處販賣,取具聯保,詳報臣等衙門,即飛行臺灣及所賣之府、縣兩處稽查。如有不到,即係偷賣,必嚴懲聯保,究出本船之人,盡法重處。如此查防,自不致接濟洋盜,臣謹再將備防情節一並奏聞。謹奏。

硃批:九卿確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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