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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三 浙閩總督高其倬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摺

【第 143 頁:版面影像】

一二三浙閩總督高其倬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摺

同日又奏:為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事。

竊查臺灣各處居住人民,多係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其意以臺地遠隔重洋,形勢險要,人民眾多,則良姦不一,恐為地方之害。近來閩省之人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多謂人民居彼,既無家室,則無父母妻子之繫、久遠安居之心,所以敢於為非;若令搬眷成家,則人人守其田廬,顧其父母妻子,不敢妄為,實安靜臺境之一策。臣因其說甚近情理,隨反覆詳細詢訪籌思。

查得臺灣府所屬四縣之中,臺灣一縣皆係老本住臺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處。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賭輸,遂致共謀竊劫。若令各有妻於,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減;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

就臣愚昧之見,以為全不搬眷,固非長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民,若欲搬眷往臺,其貿易、雇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原非安土之輩,概不准搬外,其開墾田土,實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確查,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往,仍查明安插,務期明晰(朱批:照所議暫如此行看,然亦非長策。事事總須得人方能有濟)。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係誠實不多事之人,如有妄為甘與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給照搬眷前往,查明著落,業戶保領安插(硃批:或將移眷之戶,限以定數,不許過額,爾以為然否?朕意生聚日蕃,墾田漸廣,年歲久遠之後,其利與害亦不可不熟計深籌也)。其佃田不及一甲,住臺未滿五年,及雖佃滿一甲、住及五年,而業戶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辦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將來耕田安分之家。而就此一番確查,又可以得其田產多少之概,並係何人下之佃戶,設有犯法,責有所歸,查拏亦易,似為有益。至現今甫往臺灣求田耕種之人,即係誠實,現無田業,亦應一概不准帶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見所籌,未敢遽行,謹將情節繕摺奏聞,伏乞皇上睿裁。謹奏

硃批:且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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