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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5 頁:版面影像】 以為該丁回日娶妻之用一節,查駐防臺灣之兵,俱係由內地各標營選有父母妻子者撥往,惟是營兵在伍,無妻子之人居半,是以亦有將有父母、兄弟而無妻子者亦行撥往,其戍兵之餉銀俱在臺灣散給,前據眾兵公懇,以家口在內地,重洋遠隔,寄銀艱難,請每兵每月餉銀量留五錢以贍家口,當經批司議覆,並臣等會商相同,准行在案。今顏光 慮及戍臺無妻之兵間有逃匿,議將每兵每月所留五錢之餉,如係有室家者給贍家口,如係無妻室者,將每月五錢之餉交與本管將備留存公處,俟本兵三年戍滿回營給領,以為完娶之用等語。此與無妻之兵調劑有益,應如該總兵所請,嗣後將改定存留養贍四錢之銀,其出戍之兵,如有父母在堂,又別無兄弟侍養者,將銀仍給伊父母為養贍,如有己身雖出戍,而有兄弟奉事,或雖無兄弟,而父母另有薄產足供養贍,可以不須此項銀兩者,令各營詳細查明詳報,將所留四錢之銀,按月扣存,著落該管將備千把公同收貯,按季造冊報查,俟該兵回時,選委同營誠實之兵公同料理,為之營娶。臣等不敢擅便,謹繕摺回奏,請旨遵行。 臣等再查原奉硃批:『如應具題,即具本題奏』。今因馬兵既不議裁,則額設兵馬數目,以及每年支餉冊籍俱係循舊,無須具題。合併奏明,伏祈睿鑑。謹奏。 硃批:目前且照議行,候命廷臣議覆,朕再加詳酌,另有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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