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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五 福建布政使潘體豐奏明分貯各屬帑銀數目摺

【第 198 頁:版面影像】

一六五福建布政使潘體豐奏明分貯各屬帑銀數目摺

〔雍正八年十二月(一七三一、三),福建布政使臣潘體豐〕奏:為奏明分貯各屬帑銀數目,仰祈聖鑑事。

竊閩省山海巖疆,儲備為重。茲蒙聖恩念及辦理軍需及事務繁劇之州縣,均倣照大、宛二縣之例,酌留帑銀以備急切公事之用。仰見我皇上聖明遠照,為臣民籌畫萬全者,至周且渥。雍正八年十二月初九日,臣奉督、撫牌行,准戶部咨協撥浙江省銀二十萬兩解閩,交督、撫、布政酌量分貯等因。捧讀之下,不勝踴躍歡忭。遵即詳察各府、州地方情形,分別沿海衝僻,以酌銀數多寡。擬福州府分貯銀三萬兩,興化府分貯銀一萬兩,泉州、漳州二府各分貯銀三萬兩,延平、建寧二府各分貯銀二萬兩,邵武府分貯銀一萬兩,汀州、臺灣二府各分貯銀二萬兩,直隸福寧州分貯銀一萬兩。

【第 199 頁:版面影像】

伏思帑銀分貯府、州庫以備公用,乃千古難逢之曠典,凡存貯、動用之處,均宜嚴加查察,以防弊竇。除照依部文通行各府、州、縣,遇有實在急切差使,刻不可緩之事,一面備文赴該府、州具領,該府、州即行核明給發,通報查考,如有虛冒情由,即揭報參究。至各府、州存貯銀兩,援照察盤倉榖之例,每歲底責令各該管道員於盤倉之時,乘便盤驗出結,由藩司核轉督、撫咨部查核,如敢扶同徇隱,察出將該管道員一並參賠,以杜府、州日後虧空之端。此臣謹小慎微之見,經詳明督、撫批示,將浙省解到銀兩,照數給發各府、州分貯訖。所有微臣遵旨辦理緣由,理合繕摺奏聞。謹奏。

硃批:詳加斟酌辦理,毋得粗率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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