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福建巡撫毛文銓再行具摺奏聞事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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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建巡撫毛文銓再行具摺奏聞事摺
雍正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七二五、一一、二九),福建巡撫臣毛文銓謹奏:為再行具摺奏聞事。
竊臣前奏海關糖稅,前撫臣黃國材自行收用一事,臣再四細查,乃係各省商民往臺灣販買黑白糖觔,仍回各省貨賣,由廈門掛號,按船收取,名曰「驗規」,故每船一隻納銀一十六兩二錢,非照糖觔上稅,因前摺尚未分晰,故再具摺奏聞。臣訪得此項銀兩,有云商客情願即在臺灣完納,如果就臺灣完納,船隻尚多,不止五、六、七百,即每隻十六兩二錢之外,猶可量增,資助臺餉;有云前項船隻,亦有不甚情願者:其說不一。故臣未敢冒昧,現在飭行細查,容俟毫髮無疑,即便舉行。伏乞皇上睿鑑,謹奏。
硃批:宜查訪的確,詳審斟酌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