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00 頁:版面影像】 采地(祿) 王叔、王孫、勳舊大臣,皆授一府或二府為采地;大夫以下有功者、三十六姓世襲 【第 201 頁:版面影像】 者,皆授一縣為采地。初賜者,世其祿,長子承受。其自致爵位所授采地,官已即除。歲收其地所出三分之二--如田一頃出米一百石,耕夫收五十石、祿主收五十石;祿主五十石內有公費、雜派等一十餘石,除此外,實收三十餘石,約當三分之二也。雞、豕、薪樵之數,以米石多少為准;以時取之。其采地之人來受役者,視官秩為多寡:國相、法司十六人,紫金大夫十一人,紫巾官十人,黃帽官四人,紅帽官二人;皆月更。 國相,采地一府(或二府),祿六百石;有功者,加七、八、九百至千石止。世襲嗣子及孫賜祿三百石,采地一府;至曾孫,量功為差。 法司,采地一府,祿四百石。例:世祿嗣子及孫賜祿八十石,采地一府;至曾孫,量功為差。 國舅,采地一府(或一縣),祿八十石或百石、二百石,皆量功賜之。世祿,視功之大小,賜祿、采地及子孫。 紫巾官,采地一府(或一縣),祿三十石或四十、五十至八十石止,皆視功之大小賜之。世祿,量功為差。 司賓、耳目官,采地亦一府,祿八十石;典寶、司刑、管泊耳目官並度支正、度支同知,皆四十石;贊議官,皆俸支給一十六石。 那霸官,采地一縣,祿八十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