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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頁:版面影像】 又據開黃竹坑莊充公餘溢已墾成園經地方官勘等征租充屯餉等語,究竟每甲年應經征租銀若干?其水底寮、龜仔頭等處未墾荒埔,既應招佃開墾征租,約計年可經征若干?自應一並造冊詳送。今該廳縣並未造報,應飭趕緊查造,先行詳覆核辦。 至詳內據稱彰屬原配屯埔已墾田園計一千七百八十甲五分三厘八毫一絲三忽五微,較原配缺額四百八十九甲四分八厘零六絲六忽五微,茲就於充公已墾田園項下撥補至五百二十九甲九厘零二絲二忽五微,計多撥田園三十九甲六分零九毫五絲六忽。究係因何多撥?亦未明晰聲明。 至淡水廳未墾餘埔六百六十甲零,據稱責成地方官招佃開闢成業征租,以充屯務公用等語,究竟如何責令開墾成業,定則納租?如何撥充公用,有無盈餘?未據分晰聲明。 所有各屯丁每名分給一甲八分零以及一甲一分零不等,輕重不一,難以稽核。 乃各廳縣所送各冊,按季核算,各數均多不符。種種舛錯,大屬未協! 案經責成臺灣道府委員勘丈清厘,乃各廳縣所送各冊既有舛錯不符,何以該府並不核明,率行送司?亦不由道核轉,難以核辦。 此次清厘埔地,原以杜漢人侵佔典賣,必須徹底妥議,立定章程,方昭妥善永遠,以免屯丁困苦。茲該府詳內所議離社窵遠田園,屯丁不能遠耕,招佃承耕,據稱現在按 【第 74 頁:版面影像】 等科租等語,究竟照何例科則征納?乃該廳縣並不分晰議明,殊恐番黎愚丁,日久勢必仍被漢佃侵佔之漸。應責成該道府督飭嘉義、彰化二縣並淡水廳逐一核明改造妥協冊結,並將招佃承耕,應照何等科則征租,悉心妥議章程,由道府核明加結。並嚴催臺、鳳二縣應造前項埔地冊結,趕緊會同委員臺防同知逐一勘丈清厘,迅速造具冊結,繪圖貼說,一並由府道核明加結,送司核辦。除呈報兩院憲外,合亟飛飭。為此,仰府官吏立即遵照,督飭嘉義、彰化二縣並淡水廳趕緊改造冊結,妥議章程,由府道核明加結;並嚴催臺、鳳二縣未送埔地冊結,會同委員臺防同知趕緊清厘勘丈,造具冊結,繒圖貼說,一並由府道加結,移司核辦。 計發冊圖四十六本。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行臺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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