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士阿桂等奏臺灣叛產入官酌定章程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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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
又據稱:『匪犯等資財器物等項,均遭毀失,房屋亦大半毀去,草寮瓦屋,所剩無幾。現飭同所住地基及果木花息一並估變,另行造冊咨部』等語。查各犯匪入官房產、銀錢、器物,均須嚴切根究,毋許寄頓隱匿。今查抄各犯財產,該地方官自應詳細訪查,據實估變,未便任其藉稱毀失,致有隱漏等弊。並令該撫即委幹員確查,除實係毀失者毋庸查辦外,如有不肖兵役及附近番民,當時乘亂搶劫隱匿者,令即據實首報,免其究辦。倘查有隱匿不報,以及侵蝕等弊,即行嚴究審辦。仍將查出地基等項,估變造冊,咨部查核。
所有臣等議覆各款,謹繕摺具奏,是否有當,伏乞皇上睿鑒,訓示遵行。為此謹奏。
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