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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布政司議覆臺灣府庫應行調劑事宜札

【第 211 頁:版面影像】

無壓留侵挪之弊。況司庫正款,皆有定額,亦未便預為挪撥,應令照舊辦理。

一、據稱調臺正雜各員,請無准其帶解銀兩也。查調臺之員,向有在司借領養廉,以為盤費,司庫即於是年臺餉劃扣。內如廳縣借廉四百兩,尚易追繳。巡典等員借領養廉四十兩,抵臺之後,其半任俸廉無幾,府庫驟難盡數追扣,以致辦公拮据。然有俸廉可扣,究可陸續勻還。惟調任臺灣各廳縣及佐雜等官,該員等一經卸事到省,即探明臺屬某廳縣有未領司庫公項銀兩若干,代為具領,帶解過臺,名雖帶解,其實為自己盤費、還債及填補歷過各任未完公項之用,挪移弊混,不可枚舉。及抵臺任,匪特追繳需時,更恐有本員中途事故,或到任不久出缺,前項遂成為臺灣虧空。今應請將臺屬各廳縣凡有未領司庫公項銀兩,均由臺現任之員,自行備具印領,赴司請給;所有未經到任之員,一概不准帶解,以重庫項等語。遵查臺屬各廳縣存司未給公項銀兩,原應現任官備具文領,隨時赴司請給,只緣臺地遠隔重洋,差領難艱,存項動輒經年累歲不行請領;又或銀數較多,只據委令丁役&909C&照領運,更難保無中途失侵挪之弊,是以間遇渡臺便員詳請搭解,或有准行,亦即先期飭知於該員到臺之時,即令如數兌繳,毋許擅自挪移。然此亦係調臺現任之員,方准帶解,從無假手佐雜微員,致滋弊混。應如該府所議,嗣後臺屬應領正雜一切公項,均由現任人員造具冊領,按銀數之多寡,由府耑委臺員赴司請給,方准領運,所有未經到任及佐雜微員,一概不准帶解,以重庫項。

嘉慶九年十月二十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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