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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頁:版面影像】 社屯丁墾耕。 彰化縣屬永平坑等處,共埔地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絲八忽;內撥沙里、巴來、集集等處埔地一千零一十六甲四分零二毫二絲,分給本屬東螺、北投、阿里史三屯弁兵;又撥永平坑等處埔地七百五十五甲六分零三毫二絲八忽,分給鄰境之嘉義縣屬蕭壟、柴裡二屯弁丁;又撥罩欄等處埔地四百二十四甲六分七厘二毫,分給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屯弁丁墾耕。 淡水廳屬芎蕉灣等處,共埔地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內撥一千四百三十四甲八分三厘五毫二絲,分給本屬日北、竹塹、武 灣三屯弁丁;外餘剩楊梅埔、九芎林、火姑陷共埔地四百五十七甲六分八厘六毫八絲,召佃開墾,征租以充屯務公用。 屯租:通臺丈溢民耕並續墾及全數歸屯共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四分二厘五毫五絲八忽三微四塵。共征溢額並充屯息榖以及田面之租,共榖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三抄零,議請每石折收佛頭番銀一元。又征九芎林口租折番銀八十元。以上共征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內除隘丁口糧一千六百八十元,佃首辛勞銀四百五十元,尚存番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一百元,共二百元。 一、把總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三百二十元。 一、外委十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七百二十元。 一、屯丁四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第 50 頁:版面影像】 實存番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留為屯務公用。 內: 淡水廳經征番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內除: 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銀一千九百二十元, 全年額給屯弁丁共銀一萬一千七百元, 協濟臺灣、鳳山二縣共銀四千四百元, 以上共支用番銀一萬八千二十元外,淡水廳每年實存番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 臺灣縣經征番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又收淡水廳協濟銀一千二百元;以上共收番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內除: 全年額給屯弁丁共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臺灣縣每年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 鳳山縣經征番銀三千二百七十元,又收淡水廳協濟銀三千二百元;以上共收番銀六千四百七十元。內除: 全年額給屯弁丁共銀五千九百元外,鳳山縣每年實存番銀五百七十元。 嘉義縣經征番銀五千零二十八元,又收彰化縣協濟銀五百元;以上共收番銀五千五百二十八元。內除: 全年額給屯弁丁共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嘉義縣每年實存番銀六百零八元。 彰化縣經征番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內除: 佃首辛勞銀二百一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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