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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頁:版面影像】 團練漁兵款目 一、糧餉。遇有警報,本縣飛檄到澳。澳長即時點集出水。以是日為始,每人日給 【第 68 頁:版面影像】 銀三分。如五日以內獲有賊船首級者,除功賞另行外,口糧每人日加二分,錢糧俱本鄉自處給發。 一、器械。有自備者,有官給者,及火藥等項,澳長各先料理。毋至臨時方請,致誤事機。 一、功次。凡兇賊執械拒敵者,俱聽澳民登時斬首,赴縣報功。寨遊將領敢邀搶及買求者,稟明申究。如真正被擄,不持兵仗逃水自匿,或偃伏船艙者,不許妄殺。此又是各人自存心地,毋造冥業,何俟余言。 一、鹵獲。凡牽獲賊船,惟神飛、百子諸大火器,報官存用。其餘刀槍及一切所有之物,俱聽有功員役,自行分取,以為勦賊之資。 一、船隻。凡以擊賊致有損壞者,即官為估計給價賠修;所獲賊船,各存該澳;一面整理給澳長收管,以便急需。 一、應援。凡澳口鄰近,倘有賊船分 突入者,左右澳長,俱須督率澳兵,前後邀擊,毋得坐視。 一、重督率 泉州府同安縣為條陳便宜事,據劉五店澳澳總高大藩呈稱:藩守分澳長,近見狂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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