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33種:靖海紀略 →靖海紀略卷之四→團練漁兵款目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團練漁兵款目

【第 67 頁:版面影像】

團練漁兵款目

一、糧餉。遇有警報,本縣飛檄到澳。澳長即時點集出水。以是日為始,每人日給

【第 68 頁:版面影像】

銀三分。如五日以內獲有賊船首級者,除功賞另行外,口糧每人日加二分,錢糧俱本鄉自處給發。

一、器械。有自備者,有官給者,及火藥等項,澳長各先料理。毋至臨時方請,致誤事機。

一、功次。凡兇賊執械拒敵者,俱聽澳民登時斬首,赴縣報功。寨遊將領敢邀搶及買求者,稟明申究。如真正被擄,不持兵仗逃水自匿,或偃伏船艙者,不許妄殺。此又是各人自存心地,毋造冥業,何俟余言。

一、鹵獲。凡牽獲賊船,惟神飛、百子諸大火器,報官存用。其餘刀槍及一切所有之物,俱聽有功員役,自行分取,以為勦賊之資。

一、船隻。凡以擊賊致有損壞者,即官為估計給價賠修;所獲賊船,各存該澳;一面整理給澳長收管,以便急需。

一、應援。凡澳口鄰近,倘有賊船分突入者,左右澳長,俱須督率澳兵,前後邀擊,毋得坐視。

一、重督率

泉州府同安縣為條陳便宜事,據劉五店澳澳總高大藩呈稱:藩守分澳長,近見狂賊

.本文顯示:共  3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3]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