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葆楨等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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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通商稅則內載,外國煤進口、每頓稅銀五分,土煤出口、每百斤稅銀四分,合一頓計之,應稅銀六錢七分二釐矣。其時洋商專為洋煤計,而土煤仍因其舊,故爾輕重懸殊。今臺灣產煤甚富,各省船砲等局,用煤日增,然多購自外國,且有購自日本者,致中國開採不旺,而利暗奪於人。近擬廣開臺礦,與淡水稅務司好博遜籌商,該稅司亦以減稅為請。臣等擬請將出口土煤,照進口洋煤稅則一律徵收,以昭平允。庶貧民愈有資生,開採日多,利亦不致盡歸外國。如蒙恩准,請飭下總理各國衙門、轉飭總稅司、通行各關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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硃批:該衙門議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