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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頁:版面影像】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接准貴大臣照會一件。旋於二十五日,貴大臣來署面談一切。本王大臣查貴大臣稱友邦相接,其議事之際,固宜公平協同、悉心論質,豈容推諉回護,有所穩秘等語,前次貴大臣所問各節,及臺番未繩以法律,於各社未設官設兵,仍兼分轄各官並社餉等事,均於照覆及條覆中詳晰言之,毫無推諉回護、有所穩秘之處。乃貴大臣來文中,於本王大臣所言中國政令,謂為非實,謂為滋惑;又謂本王大臣之言未便據信;此次照會則謂論與問不相符;是本王大臣無論如何詳論,概以為不相信,則又何從詳論?況所論並無不相符之處,亦於前節略中言之矣。 貴大臣謂臺灣府志、淡水廳志所載有名無實。不知惟中國地方始載中國志乘,從未如貴大臣所謂萬國林立,島嶼星散,皆可指謂己國版圖也。所云從前英、美等國之案,無論他國案件,難於牽引,況他國案件,與中國換約以後之事。英國之案,不知系何所指,無可晰述。即以美國之 【第 157 頁:版面影像】 案而論,亦系美國大臣按約與本衙門往返照會辦理,皆由中國自辦,商明完結,共見共聞,有案可據。並非如貴國難民一案,事在未經訂換條規之先,及訂換之時,未經議論,訂換之後,又未經照會請辦,而自以兵船前往辦理者也。亦並未因此地有滋事未辦之案,即指此地不為中國所屬也。本王大臣曾云,貴國如有應辦之案,中國非不欲辦,而必須將詳細情節照會,始能查辦之故,已於歷次文函及條覆中再再言之,何嘗不引為己責耶?本王大臣本不願再事辯論,因貴大臣重複言及,不得不重複申論耳。我兩國相交,以訂換兩國修好條規為始,彼此自應以條規為遵守。本王大臣篤念和好,是以引修好條規為證。豈當日著為令典者,今日可棄之如遺乎?貴大臣謂欲引公法,不據修好條規云云。即以萬國公法言之,貴國舉動是否與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論。本王大臣未能詳悉泰西公法全書精義,不敢據以問難,而修好條規則所深悉,其應否以條規為據,亦自有公論。 總之,中國於貴國兵赴臺灣一事,自始至今,所以待貴國者未有絲毫失禮之處,可以對貴國,可以對各國矣。貴大臣若欲公平協同詳求妥策,以完此案,以善將來,凡中國分所應盡之端,必不推諉,以全彼此和好之大局,以符從前訂盟結好之初心。貴大臣亦同有此責,當亦同存此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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