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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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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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惟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硃批: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