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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日昌擬海洋水師章程六條

【第 186 頁:版面影像】

丁日昌擬海洋水師章程六條

一、外海水師,專用大兵輪船,及招募駕駛之人:外海水師,以火輪船為第一利器,尤以大

【第 187 頁:版面影像】

兵輪船為第一利器。兵輪船兩旁,分上下層,皆別砲眼,多者三十六眼,少者二十四眼。首尾中舷,亦列砲位。約計一船,可裝大砲四十餘位,循環疊放,無堅不摧。一船可裝兵丁、水手六、七百人,兼用風帆,行駛如飛。此等輪船,偶一鼓輪簸蕩,則在旁之小舢板等船已將欹覆,何況對敵?擬先在花旗購買此種兵輪船約二、三號,即以提督所演之陸兵赴船學習,由粗而精。一面招募中國能駕駛之人,優其廩餼,蓋宁波、漳、泉、香山、新會一帶,能駕駛輪船之人甚多。茲擬重價招募,分別等第,設法撫馭,使全船皆無須資助外人,方可指揮如意。其次則購買根缽輪船,以資淺水追剿之用。以上二種輪船,初則購買,繼則由廠自制。有此可恃,則沿海一切艇船,皆可廢棄不用。緣並五十號艇船之費,可以養給一號大兵輪船;並五十號闊頭舢板之費,可以養給一號根缽輪船。海上爭鋒,縱有百號之艇船,不敵一號之大兵輪船。蓋在內海剿盜,則非砲船不為功;在外海剿盜,則非輪船不為功也。

一、沿海擇要修築砲臺:自道光以來,海上交兵,沿海砲臺悉經毀損,故人人皆以砲臺為不足恃。惟推原中國砲臺之所以無用,非砲臺之無用,乃臺之式不合其宜,砲之制不得其法,演砲不得其准,守臺不得其人。查西人重城池不如重砲臺。凡海口及要隘之地,無不砲臺森列,嚴為防禦。其砲臺之式,下大上圓,四面安砲,迆邐起伏,首尾左右互相照顧。臺下環池。與中國砲臺迥異。擬仿照其式,沿海仍擇要修築砲臺。其砲之制,亦如西國。演砲必求其准,守臺必求其人,與沿海水師輪船,相為表裡,奇正互用,則海濱有長城之勢,而寇盜不為窺伺矣。

一、選練陸兵:防海固藉水師,然陸路之師亦不可忽。戚繼光論水師以為宜兼習陸戰,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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