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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頁:版面影像】 四月戊子(十六日)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李鶴年奏 竊查本年二月初十日,有日本國水師官水野遵攜帶遊歷執照,乘坐小船,查看牡丹社、龜仔角等處山勢形勝,欲繪輿圖。並經臺灣口稅務司愛格爾探聞日本有豫備兵船赴 【第 9 頁:版面影像】 臺灣攻打等事。經臺灣鎮張其光、臺灣道夏獻綸查明稟報到臣。隨經飭令該鎮、道確探情形,相機妥籌,並咨呈總理衙門知照在案。茲於三月二十三日,准日本國陸軍中將西鄉照會,內稱臺灣土番嗜殺行劫,該國遭風人民多被慘害,是以奉命統兵,深入番地,招酋開導,殛凶示懲。又另片稱琉球島遭風人民六十六名,被牡丹社生番劫殺五十四名;備中州遭風人民佐籐利八等四名被番劫掠,幸脫生命。土番幸災肆掠,是以往攻其心,雖云率兵,止備抗抵,不得已而稍示膺懲。務望曉諭臺灣府縣、沿邊口岸各地,所有中外商民,不得毫犯各等情,照會前來。臣查臺灣番社,散處深山,雖未設立郡縣,而推原疆索,實皆臺地幅員。縱該生番穴處猱居,久成荒服,第既為中國撫有之地,即當為我朝管轄之區。今日本國並未商准總理衙門,輒行調將徵兵,將入番境,雖云招酋開導,其心實不可測。伏查日本國和約第一條內稱:倍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又第三條內稱: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干預。按照條約而論,是生番即疊逞悍暴,該國自應照會中國地方,實力嚴辦,未便越俎興兵,致違和約。現已由臣遵照條約,援公法,切實照復日本國將官,令其早日回兵。一面由臣嚴飭臺灣鎮道,按約理論,相機設籌,不可自我啟釁,亦不可苟安示弱。俟續探確情,再行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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