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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親王等又奏

【第 97 頁:版面影像】

恭親王等又奏

竊查日本國兵赴臺灣,有事生番,曾經臣等於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及四月十四日、五月三十日給該國外務省及該使臣柳原前光照會在案。旋於六月間接到日本國外務省照覆及該使臣照覆各一件。在該外務省,以事經前使臣副島種臣出使時、告知中國為詞,其詳細由柳原前光具覆。該使臣亦嘵嘵置辯,以上年曾經告知及美、英兩國均有此事為說。當經臣等專給該使臣照覆,力加駁辯,寄由上海道轉交。嗣據上海道沈秉成等稟報:

【第 98 頁:版面影像】

該使柳原前光已偕其書記官鄭永甯由滬乘輪船赴津,並將臣衙門給該使照會寄回,以便在京面交。及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函述該使臣到津接晤辯論情形,並以臺事未經辦妥,不必進京阻之。該使臣來意甚堅,擬於十五日由津赴京等情。臣等以日本此舉之謬,雖各國使臣用心難測,而公論或有難逃,於六月二十日鈔錄來往照會各件,照會各國使臣查照。二十一日,據鄭永甯來臣衙門面稱,該使臣到京,並呈遞照會兩件:一稱齎奉國書請覲,一系照覆知照沈葆楨辦臺事之件,即請示定期,令該使臣來見。當由臣等將由滬寄回之照會及沈葆楨、潘霨聯銜給該使臣照會、潘霨另函,一並面交鄭永甯轉寄。

先是該使臣在上海與潘霨相見,面稱此行用意有三:一、捕前殺害我民者誅之;二、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三、番俗反覆難制,須立嚴約定使永誓不剽殺難民。業經潘霨面議照辦。復於到閩後親赴瑯,與該國帶兵官西鄉從道照該使所述三條逐一證論,促其退兵。西鄉從道諉之柳原前光做主,兼露欲牡丹社賠給兵費之意。迨由潘霨函致柳原前光,又謂須候沈、潘兩大臣聯銜照會印文,自有辦法。而該使臣等即有來京之行。此沈葆楨等照會寄由臣衙門面交之緣由也。

臣等明知柳原前光所稱前情,殊不足恃。此次到京,必多狡計。據各國使臣及總稅司赫德並各新聞紙所論,皆謂此行非索兵費,即欲俟中國有不為優待之處,另尋名目,為釁端之籍。臣等公同悉心商酌,在彼之狡幻難知,而在我之名義應正,遂訂於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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