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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頁:版面影像】 十萬兩之數。願否聽之。威妥瑪旋至該使臣寓所,議論許久,復謂撫恤等費數目,日本使臣業經應允。嗣經議立結案辦法三條,另立付銀憑單一紙。該使臣欲付銀後退兵,臣等則必須退兵後付銀。往返相持,又經威妥瑪居間,始得議就憑單,言明先付撫卹銀十萬兩,其餘修路、建房等件銀四十萬兩,定於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兵全數退回,中國銀兩全數付給。並聲明該國兵如不全退,中國銀兩亦不全給。奏明彼此畫押,各執一紙憑單於本月二十一日定議。 伏查此案實由日本背盟興師,如果各海疆武備均有足恃,事無待於辯論,勢無虞乎決裂。今則明知彼之理曲,而苦於我之備虛。自臺事起,屢經購買鐵甲船,尚無成局。沈葆楨所謂兵端未開,宜防而未宜阻;李鴻章謂閩省設防,非必欲與用武;亦皆謂統籌目前大局,不能不姑示羈縻。且就日本一面設想,自該國有江藤新平之亂,雖就招撫,而亂民眾多,無可安插。新聞紙中屢謂該國欲將此項人眾安置臺番境內,是以該使臣每以兵民難服為辭,此中實有難言之隱。今如一無所得,措置良難。若此輩留在中國邊境,患亦不可勝言。然如該使臣原意要求各情,或有關國體,或其名則非而其實則是,亦不能因此通融,致有莫追之悔。既經英國使臣威妥瑪從中說合,而所給撫恤銀數尚能就我范圍,不得不就此定議完案。而在我自強之計,益不可一日緩矣。所有臣等議辦臺事情形,謹繕摺密陳,並將結案辦法三條及憑單一件,抄錄恭呈御覽,是否有當,伏乞皇 【第 145 頁:版面影像】 上聖鑒訓示。謹奏。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具奏,同日奉硃批:依議,欽此。 互換條約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惟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會議憑單 為會議憑單事。臺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准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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