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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問答節略

【第 10 頁:版面影像】

北京門戶,請貴國之兵不必往攻此處;否則,京師震動,我國難堪,本大臣亦難以為情。且此次爭端,實為朝鮮起見;今華兵業已退至奉天,貴國之兵惟尚未到直隸耳。如貴國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關直隸地面,則可不必議及停戰,專議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於此,非余之過也。戰端一開,伊於胡底,詎能逆料?此次交戰之始,本大臣無時不願議和;而貴國向無議和之誠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將大變。所以議及停戰,必須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

李云:以此三處為質,日兵不必實據;但立作質名目之條款如何?

伊云:設停戰之限已滿而和局未定,所指三處又將與日本開釁矣。

參議云:不必停戰;但議和之時定一限期不往攻三處,可否照辦?

伊云:如此辦法,與交戰無異;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終當相拒。

李云:可否請先示議和條款?

伊云:然則停戰之議如何?

李云:停戰暫行擱起。

伊云:停戰一節未曾定結,恐議和時又復重提。

李云:頃聞貴大臣談及停戰有兩種辦法:一為一律停戰,一為指地停戰;今不攻天津、山海關等處,即為指地停戰之辦法。

【第 11 頁:版面影像】

伊云:中堂停戰節略,系指一律停戰;本國之兵散處窵遠,實難一律停戰。而所指數處停戰,本大臣細思無法可保。且指地停戰,系於戰場上會議而言;此處距交戰之處甚還,所以不必議及指地停戰。

李云:即請貴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業已說過,宜先將停戰之議擱起。

李云:停戰之款未免過甚,萬做不到;但既請我來,必有議和條款。

伊云:議和之款,業經辦好。

李云:即請見示!

伊云:現在停戰之議不提及否?

李云:停戰之款既難應允,且無別種辦法,姑講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戰節略是否撤退?抑或擬復,聲明不能應允?

李云:照此辦法之後,又將何為?

伊云:或再行議和。

李云:如此語氣尚未定準;貴大臣不云和款已備乎?

伊云:看中堂復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擬復文云:『停戰之款萬難應允,姑且擱起;即請會議和款』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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