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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頁:版面影像】 第三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鐘,與伊藤、陸奧第三次在原處會議;坐定,寒暄畢。 李云:前次會議停戰要款節略,茲已作復。 即誦英文,由中堂將華、英文二份親送伊藤。伊閱英文、陸閱華文數遍,即指後半篇交其書記譯出東文。陸奧詳閱,又與伊藤對換華、英文詳校;復與伊東書記以東語相商甚久,似未能遽決之狀。於是 伊乃云:停戰之議,中堂是否擱起不提? 【第 14 頁:版面影像】 李云:暫且擱起;我來時專為議和起見。 伊復將英文反復細看,伊東乃以東語解之。伊復取煙卷,延時細想。 乃云:中堂未動身之先,自已與貴國深明辰下戰局形勢,誠心講和,重修舊好。 李云:我已年邁,從未外出;今本國目睹時艱,且知我與貴大臣有舊,故特派來此。足徵我國誠心講和,我不能辭。 伊云:所議之事,一經議定,必須實力踐行。查貴國與外國交涉以來,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國以此事所關重大,派我來辦;凡已應允者,必能見諸施行。惟望貴國亦然。 李云:貴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國與外國初交之時;咸、同以後,所定一切約章皆經批准施行;即十數年前與俄國所辦伊犁之約稍有齟齬,隨後即派使妥結矣。 伊云:額爾金之約,固未批准。我兩國既派頭等大臣會商定議,若不施行,有傷國體,而戰端必致復起;且所以議和者,不獨為息戰,且為重締舊好計。我忝為敝國總理內閣大臣,凡所議定必能實踐;亦望中堂實能施行議定之事為幸! 李云:我忝派欽差頭等大臣,此次進京,召見數次,實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訓條。前屢與貴大臣言及,日後和款,必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為。果可行者,當即應允;其難行者,必須緩商,斷非三數日所可完議。請貴大臣即將和款出示! 伊云:請俟明日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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