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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中外立約通商利弊

【第 24 頁:版面影像】

論中外立約通商利弊

使中國與西國立約時不準於臺灣通商,西國人亦不敢以中國官員業經收稅,遂任意到此貿易,蓋西人原無不循理念頭,想抗拒中國官員·不令於所轄地方自據樟腦之利也。嗣後得以自便者,亦系中國皇帝格外加恩,準換前約,許西國通融辦理。故從前中國官員勒令西商於各埠採辦樟腦,只許與官商一家交易(原注:此商名杭,或呼為庫杭,曾領官府執照者),此法實為窒礙。嗣於英國換約時,即除此弊。今開列原約於左。

【第 25 頁:版面影像】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第二十二條和約有云:中國皇帝準西國商家於約內埠頭通商,無論何項人民,悉聽西商擇便貿易等語。是臺地亦在約內。故從前官員勒西商專與官商交易,今照和議所載,則前議不足為憑也。若使中國與西國立約之時,將各處土人情形細載約內,亦天下之大利益也。蓋既載約內,則各國可到彼地,亦與在下甲通商一樣,既可令中國之工藝增獲厚利,亦可以漸化土人使之馴服。且彼處土人,不特據某之意見謂為易化,即從前久駐此處與之來往者,亦同此論也。今可預料,樟腦之事,中國官員異日必有一番翻約。現我國須從頭徹尾通行算過,目下先與定約,方保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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