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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頁:版面影像】 論生番種類及風土、人情、互市等事 據云:有一大隊下甲人,起初是廣東人,最勤;最可憐者,被本地逐出,遷居於此,多住於能知禮貌之土人地方,與閩人之氾海者雜住,自北至南,隨在多有,未久即熟於土語。今多為土人所藉以收買鳥槍、火藥、砲子及中西各種衣服、銅錫物飾、食鹽等件,復代販土人之鹿角、乾肉、熊豹等皮、姜、黃梨果、麻布、樟腦等件,兩相兌換。物件既多,獲利亦廣。得此一番貿易,兩邊並受其利。 近日更通婚娶,故所得土人之山地益多;藉此基業,因以致富。財源既裕,用以販運,故樟腦一項,必須讓此等人為之。 某於舊年四、五月間,於此等人家曾到數處。有一家住在烏蘭東邊山腳。計其田地甚廣,所種番薯、煙葉、糖蔗等件,極多極盛;樟爐亦最多,都已起制。 其餘下甲人,雖亦剃髮打辮,與中國裝束相似,皆不知中國規矩。緣此輩皆視廣東 【第 22 頁:版面影像】 諸族為主人,第聽其主調度也。彼人皆納稅於土官。緣起初所得之地,皆由土官給憑也。彼人皆屯貨於下甲城內,然後轉運到最近埠頭,售賣好價。 看各處土人情景,雖屬土官管內,並未有主僕之分,仍憑己意行為;故土官法律之施於彼地者,自始至終,皆先細心講解,以通其情。其實政令所及,尚屬有限,大抵亦聽其所自為耳。且彼地生性桀驁,斷難受約也。 又有一種土人,各轄各族,並不受土官節制者。其居住射獵之地,各據一方,不通往來。亦頗知選擇獵地,隨時遷移,以此為生,與中國人之在平壤者耕漁資生,亦頗相類。時將田地出租,或賣與中國人,皆自立主意,隨時可行。賣時,將伊之憑據原單統付買主。至所有家產各憑據,並不與海關及外人關涉,且不為外人所詒也。若使將山樹盡砍,變為田地,或開鑿大石,及挖掘地內,取其所產,皆可任意為之。中國人於此等皆有例禁,彼地皆無主,任人為之。彼人亦知開礦,亦許他人於界內開礦;亦知起屋,屋制全不遵中國例禁,無拘無束,自視甚樂也。蓋彼之所行,自合彼地律法,及交界之土人律法,惟不合中國律法耳。緣不歸中國管轄也。惟田地交易一節,中國人可以與議,因買時須在所轄之官府加印也。即貨物售買者,皆有買單為憑,亦當加印。加印一節,不過列官府銜頭,載明準買耳。 百年前,曾有一作書人,曾論迫樸一族云:此種人,自中國觀之,概指為愚頑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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