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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治臺必告錄請恤清單

【第 89 頁:版面影像】

亡)。

陳阿屘(住打貓堡詔安莊,同治元年六月初三日,解油米救城,至好修莊陣亡)。

林知母(不知住處,同治元年六月初三日,解油米救城,至好修莊陣亡)(此據治臺必告錄補)。

林義

林在

林雪

劉泉(以上林義等四名,同治二年二月間,隨同總理林維銘、義首林大約、林榮貴等,救城打仗陣亡)。

以上城鄉各勇陣亡四十四名。

查以上四十一名,已見治臺必告錄請卹清單,惟駱枋、柳昔、陳燦三名未載,應補入,均嘉義人。

光緒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陞用知府、本任雲霄同知、署理臺灣府嘉義縣知縣雷其達,為據情詳報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准儒學移開:光緒元年九月二十四日,准前縣移開:蒙前府札開:光緒元年六月初二日,蒙憲臺札開:光緒元年五月十九日,准藩

【第 90 頁:版面影像】

憲咨開:奉巡撫部院王憲行光緒元年三月初五日,准禮部咨祠祭司案呈內閣抄出沈片奏:同治元年彰化戴逆之亂,全臺震動,嘉邑兩次被圍,官民誓以守死。時有義民潘締等四十四名,力戰捐軀,並有打仗陣亡文武員弁潘恭贊等案,於同治五年一並開單具奏請卹在案。

伏查陣亡文武員弁及兵丁義民人等,例准入祀昭忠祠。嘉邑未有祠宇,毅魄無依,懇請建祠以慰忠魂等情。於光緒元年正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欽遵。到部。相應移咨福建巡撫部院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移行遵照並移善後局查照,毋遲。等因,奉此。令就移知札府飭縣欽遵辦理,毋延,此札,等因。蒙此。查同治元年間,戴逆倡亂,嘉邑兩次被圍,官民誓以死守。時有義民潘締等四十四名,力戰捐軀,奉准建祠,敝學立即傳集紳士陳熙年、賴時輝、蔡行芳、黃達瓊、王秉筠、高得宜、陳焜、魏秉淵、潘君壽、陳獻章、李錦春、陳登俊等捐資議建,擇於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興工,建立忠義祠在明倫堂之右,備移查照,等由,准此。並據本城紳士陳熙年、賴時輝、蔡行芳、黃達瓊、王秉筠、高得宜、陳焜、魏秉淵、潘君壽、陳獻章、李錦春、陳登俊等僉稟:議就城內明倫堂之右,建立忠義祠,定於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啟土興工,所用經費,由紳商士庶公捐辦理,等情前來。

查同治元年,彰屬戴逆倡亂,該義民潘締等四十四名,力戰捐軀,另有陣亡文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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