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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頁:版面影像】 戴何蓮、戴萬山、張阿來三犯,聽從水藤結拜,聞拿投首,均照「聞拿投首、於本罪上減一等」例,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軍流徒犯除洪遠監斃、廖添幅自戕、劉火昆、賴老番、鄭救生、賴火、柳遠、王稅、葉鞍、林和尚、林瞬、劉紅、詹羅、戴阿蓮、戴萬山、張阿來,均有行劫事主戴遠等案,罪名較重,應歸各彼案從重擬結外,其余王鵠等分別照例刺字發配,折責安置。 陳彰、林金尚有夥竊事主王意等家,罪名較輕,應歸此案從重究結。 逸犯石擂等,飭緝另結。 至張貢等潛謀豎旗,該文武訪拿撲滅,甚為迅速,得免滋蔓,所有出力獲犯各員弁,飭查另行核辦。張心婦仔等監斃,刑禁人等,訊無凌虐情事,管獄官例無處分,均毋庸議。除備錄供招咨部,並將胡布謀逆及各案盜犯分別另辦外,所有審明張貢等謀逆及賴三等造謠給拜擬辦緣由,理合恭摺具奏,另繕犯各罪由清單,敬呈御覽,伏乞皇上聖鑑,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道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具奏。 道光十九年五月初八日,奉硃批:刑部速議具奏,單併發,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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