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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頁:版面影像】 、鄭烏九、方開花、胡朝、胡對、蔡錐、李湛河、李扁、蘇對、曾水、吳作四十五名,或為旗腳,或本系逆案漏匪,甘心從逆,拒敵官兵,應均比照「謀叛斬」律,斬立決。內除胡布、陳參、葉泮、洪保、蕭紅、李明、洪戇、黃戇成、胡得、胡容、林叢、張守十二名,先已軍前正法外,臣等查游掽生,深居內山,暗結匪類,其智足以脅服眾心,咸受約束,其威又能箝制眾口,匿其姓名,奸險凶惡,實為巨魁之尤。今得 除,地方得以安靖,海疆重地,未便稽誅。臣等於審明後,即恭請王命,將游掽生,同楊丕等八犯,及鄭七等三十八犯,各就軍前郡城,綁赴市曹,分別凌遲斬決。於犯事地方,梟首示眾,以彰國法,而快人心。 胡啟明、陳智、楊艮生、洪高山、湯添送、張老番、溫成、魏媽力、楊和山、張養、陳秦、陳澤、洪文、黃荖、方全、黃三、陳通、方斗、陳閃、黃日、歐品、蘇洗套、陳佃、李二、蔡員、王彩、鄭番、陳逾、張虎、陳普三十名,均系被逼勉從,當時逃回被獲,訊無隨同槍余情事,應均比照「謀叛案內被脅入夥聞拿投首」例,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蘇洸套尚有夥劫事主吳秦家在外把風一案,應仍照本例,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 莊添來、陳茂桂、蕭石、詹厘、詹阿得五名,被脅勉從,當時逃回,聞拿投首,充作線民,幫獲惡犯,例無治罪明文,應比照「謀叛案內被脅入夥拿投首擬軍」例,量減 【第 25 頁:版面影像】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游起系漩掽生繼父,自幼撫養從姓,後雖因游掽生游蕩逐出另住,而游掽生兩次滋事,不行首告,若僅照「知而不首」律滿流,未免輕縱。游起應比照「謀叛案內」律,應緣坐流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除陳秦、方斗、陳閃、鄭香、林賽,於取供後,各在縣監斃外,其余遣軍徒各犯,分別照例刺字發配,折責安置。 洪降、羅蛇、黃和尚、蘇對、廖哮、李港河、方烏,尚有搶劫事主林蘇等家,罪名較輕,應歸此案從重完結。 游掽生之妻曾氏及一女,訊系陳和尚妻女,同鄭七之妻張氏,均被擄入內山強佔,照例飭縣查明,給本夫親屬領回。游掽生長子游莫年六歲,次子游鶪年三歲,飭縣照例監禁辦理。 被搶外委鈐記、鳥槍等件,尚未報獲,飭查補給。 陳秦等監斃,均系帶病進監,管獄官例無處分,刑禁人等亦無凌虐情事,應毋庸議。 統計此案凌遲十四犯,斬梟四十五犯,擬軍三十四犯,擬徒五犯,殲斃七十余人,逸犯陳姜、黃達二犯,據游掽生供即系伊被獲時放槍情急跳崖之人,是否屬實,飭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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