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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四年清丈後,僅徵官莊銀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四分二釐三毫八絲三忽二微八纖,比從前舊額少三分之一分有奇。因清丈改則,徵榖折銀,較前減輕。理合登明。 餉(系蓄養魚蝦之地)
舊榖: 餉年徵銀一十六兩五錢。 光緒三年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豁雜餉,此項 餉在於豁免之列,以後無徵。嗣至十四年清丈,議定 則按甲徵餉。因魚 多歸道轅海埔管收,縣中徵收無幾,逐年徵收 餉多少,同官莊一並造報。理合登明。 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船錠齒各項鉎器) 光緒元年以前,徵收吳豐裕等三戶,每戶徵銀五兩,年計徵銀一十五兩。以後無徵。至十九年,徵收陳振豐裕一戶,年徵銀五兩。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年計徵銀一十兩,比從前少三分之一。理合登明。 蔗車餉 查臺灣縣誌載:蔗車餉征計有四十九張(每張年徵餉銀五兩六錢),年共徵餉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後未知於何年改徵,全張年徵餉銀四兩、半張年徵餉銀二兩。至清丈 【第 77 頁:版面影像】 以後,此款蔗車餉並無專款造報,以此,安平縣內糖 約有二百餘張,近來少有赴縣完納 餉。理合登明。 當餉 嘉慶十年,多少無定。十一年,奏銷四十五戶,每戶徵銀五兩,計徵銀二百二十五兩。至光緒十九年,尚有一十五戶,計徵銀七十五兩。二十年,倒罷四戶、新開一戶,尚有十二戶,計徵銀六十兩;較之從前,四分僅剩一分有奇。理合登明。 稅契 光緒三年以前,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並外費共有一十三元;郡民苦之。是年,郡紳蔡霞潭囑託御史奏請每百元契價定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其餘外費一概裁除。比之從前,減輕對半。理合登明。 一、徵租辦法 地租,安平縣轄下計有三十八里、堡,所有糧總書帶辦新豐、歸仁南二里、善化里東西二堡、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共二里四堡;尚有三十二里,分各里櫃書承辦。應各備三聯糧串,一聯糧戶執照、一聯繳驗、一聯存查,送請鈐蓋縣印。如有業戶赴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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