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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甲(冬防附)

【第 102 頁:版面影像】

由縣丞造報)。雖近來視為具文,未嘗認真辦理,然除暴安良,莫善於此。苟實力奉行,奸宄無容足之地,何患「蒲」屢警哉?

冬防生息(修理城垣租榖附)

一、安平縣俞鴻,於光緒十九年間,詳請道、府撥抄封公款項下六錢八分平銀六千元,發交各當商生息(每千元月收利息銀一十元),年共收利息銀七百二十元。

一、外新豐里弼魚潭年租金二百元(除延平王祠油香銀三十元、本里關帝廟油香銀三十元),實剩一百四十元(此款亦由俞鴻回明道、府憲撥充防冬經費)。

一、鹽課盈餘項下開支銀兩。此款多少不定,因防冬經費年約需銀一千餘元,雖提撥當商生息及弼魚潭稅僅八百六十元,尚不敷數百元,即由鹽課盈餘項下湊給。合並登明。

一、乾隆四十年,臺灣府蔣元樞率同廳、縣公捐銀一萬二千元,將銀分交四邑,(每)邑三千元,使各買田園,收其租之入,備修城工經費。於是,臺灣縣(即現安平縣),置買鳳屬港西里民田一百零六甲六分三釐有奇,現收榖九百六十三石七斗零五合二勺。按照時價變糶,將榖價解存府庫。如有城垣倒壞,提為修理城垣經費之需。合附防冬生息項下,一併聲明。

【第 103 頁:版面影像】

巡洋生息

一、臺南府庫款項下提出銀數萬元,交在地紳商生息(每千元月收利息銀一十元),年約收利息銀數千元(即以此款息銀給發全臺水師營兵出洋巡哨加鹽菜口糧經費;每兵一名,定章每月加給鹽菜口糧銀三錢)。光緒元年,沈葆楨巡臺,舊設哨船,一切奏明停廢。巡哨洋面,概用輪船,此款巡洋生息,仍由府憲經理,以備公用,由歷任移交造報。合併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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