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淡水縣知照(札新竹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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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宜認真經理,勿蹈陳霞林故轍。茲由府發給諭僇,交該紳承領,該紳即稟縣查照,除分札行知,並由府批示立案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即將該縣前給新振文諭僇吊銷,毋違。此札。
光緒十八年九月廿三日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