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董事金興文即紳士陳獻琛張鳳儀陳儒林等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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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宗等經收之款延久不交,似此事出紛歧,幾無專責;候飭差押令李維宗等
迅將所收租谷與該紳等會算交收清楚,一面向張春濤家屬取出原領諭僇,立與該紳
等收領,並候詳明府憲立案。此後金興文應繳之款,即責成該紳等收繳。該紳等仍
將未繳十九、二十兩年份租項克日照數備繳勿延。至現繳十八年份租銀參佰元,業
已兌收,並著知照。繳銀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