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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諭董事金興文催繳欠租

【第 89 頁:版面影像】

諭董事金興文催繳欠租

在任候補直隸州特授台北府淡水縣正堂李為諭催趕繳事:案蒙本府憲管批:據前縣詳董事金興文管理淡新兩邑書院義塾應收興直八里坌及擺接堡等處租谷,責成該紳三人經收報繳,詳明立柔緣由。奉批:金興文既無其人,朋充夥辦,終非善法;惟已經由縣飭遵,姑不深求。所有前欠各年各項租銀,應令伊等悉數清繳。此後按年租項,並須隨時繳清。如敢再有延欠,即乾另議辦理。仰該縣轉飭遵照等因。蒙此,業經諭飭去後,末據該紳等備繳。現在書院需費孔急,斷難延宕,合行諭催。為此諭仰董事金興文即承辦紳士陳獻琛等即便遵照,速將欠繳十九年份暨本年份租銀共陸佰元趕緊如數備繳,毋再挨延,致乾未便。切切!特諭。

光緒二十年六月初八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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