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54種:臺灣教育碑記 →附錄:明志書院案底目次→明志書院案底卷二→諭董事金興文催繳光緒二十年份應繳租銀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諭董事金興文催繳光緒二十年份應繳租銀

【第 89 頁:版面影像】

諭董事金興文催繳光緒二十年份應繳租銀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台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諭催速繳事:案查明志書院學租項下,該董事年額收繳新莊山腳八里坌&9093&仔林等三處合繳租銀伍佰柒拾元,已據該董事繳完至十九年份止在案。茲查二十年份應繳前項租銀,至今尚未完繳。現當書院膏夥經費支絀,年關伊邇,未便再任挨延,合亟諭催。為此諭仰該董事立即

【第 90 頁:版面影像】

遵照,將應繳本年分膏夥租銀克日備足呈繳,赴縣立案,兌收支用,並造具年收租額清冊送縣備查,毋得刻延。切切!特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諭。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