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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頁:版面影像】 竹塹社距竹城北八里。 番社屯丁 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給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十一社,計屯丁四百名:一、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應得一甲五分八釐。一、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一、苑�堛嚏G屯丁十二名。一、貓盂社:屯丁八名。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以上四社,計屯丁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應得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絲九忽。一、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應得一甲一分五釐四毫。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零二分、又給內灣埔地二十二甲六分、又給三灣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合計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二毫;每名應得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一、貓閣社:屯丁三十名。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計屯丁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四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應得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一、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一、霄�堛嚏G屯丁二十名(此社在淡水轄內,其屯餉由新竹縣給發)。以上二社,計屯丁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應得一甲六分七釐三毫八絲六忽。 【第 44 頁:版面影像】 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給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五社,合計屯丁三百名:一、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五絲。一、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給黃泥塘地五十甲;每名應得一甲六分零九毫五絲九忽四微。一、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黃泥塘地五十九甲四分、又給四方林地六十一甲;每名應得一甲六分七釐。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應得一甲六分七釐。一、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地二十九甲五分、又給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合計七十三甲五分;每名應得一甲六分七釐零四絲五忽。 謹按:竹邑合計屯兵七百名。此外,尚有麻薯管下各屯在淡屬轄內,屯丁四百名,每丁年給口糧八圓;後減半,僅給四圓。如因公召用,每月加給銀四兩二錢。光緒十一年,口糧銀尚由新竹縣將屯租給發。十四年,巡撫劉銘傳嚴飭各社屯丁以禦各處生番,每年仍給銀八圓,由知縣應解布司稅契銀項下代給;又配以田,令屯丁耕種,與屯田一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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