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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版面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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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書體例仿照「淡水廳志」及光緒十九年臺灣省志采訪冊式。

一、是書考據,多從「彰化縣志」、「淡水廳志」、光緒十九年「新竹縣志」殘稿采入;其餘圖書典籍、公文案卷半淪兵燹,無從稽考,不無抱缺之處。

一、是書祗載新竹縣事。其有「廳志」所載系屬淡水縣管轄者,概不采入。

一、是書纂輯祗數月,因縣、廳廢止之議,所有草稿未及謄真校對;魯魚虛虎,舛錯良多。閱者諒之!

一、「廳志」所載先正、列女及「文徵」繫屬新竹縣者,例應采入。因匆匆截止,未暇鈔錄,甚為歉仄!

一、是書未備之處,應當搜羅光緒十九年「新竹縣志」全稿補入。

一、作志與作史相倣,而實有不同。史之所重者在「時事」,志之所重者在「地產」(山川、疆域為地,人與物為產);是編「地產」尚未細查之處,不敢妄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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