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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頁:版面影像】 餉帑 地丁就田勻配。徵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詳見「戶口」)。 番丁就田勻配。徵銀二百六十五兩(詳見「戶口」)。 以上兩件勻配田園,不另徵此項;而名目尚存。 餉(即蔗車)乾隆九年,報陞二張;三十一年,新陞半張;三十二年,二張;
【第 74 頁:版面影像】 三十六年,十張;四十一年,二張;四十二年,四張;四十三年,三張;五十七年,三張:計二十六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應徵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 磨餉一首。乾隆九年,始報陞科。年應徵銀五兩六錢。 罟餉一張。雍正九年,彰化撥歸管轄。年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八分。 當稅乾隆二十九年後,十二戶;徵銀六十兩。嘉慶八年後,先後詳銷,存八戶;徵銀四十兩。同治九年,實存三戶;年徵銀一十五兩。光緒七年,實存二戶;年徵銀十兩。九年後,實存一戶;年徵銀五兩(不在「雜餉」內,盡數解府)。 爐稅一戶。年徵銀五兩。 謹按:餉帑所載皆屬纖微,不入正供,列為「雜款」。地丁即煙戶,前已按田勻配;不另徵收。 餉徵諸糖、磨餉徵諸 、罟餉徵諸魚;當者,大典舖也,典物而收厚利,乃稅之;爐者,鑄鉎以為器之大爐也。至於鹿樟皮及小米之餉,廢缺已久;今不復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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