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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釐金

【第 82 頁:版面影像】

釐金

釐者,微也;徵釐,所以濟稅課之不足也。然臺地有釐而無稅,惟洋藥特重。其稅自洋藥而外,均由各口局卡按貨抽釐而已。咸豐十一年,臺灣府洪毓琛奉飭舉辦釐金,並省委員候補府程榮春來淡辦理百貨釐金;照船徵法,但計擔數、不計精粗,故抽收之數無多。釐金以洋藥為大宗,遞年徵收銀數屢有增損。同治五年,淡廳王鏞會同委員魯筠澤詳定:不論內地已抽、未抽,每洋藥一箱抽釐金六十圓正;其內華稅(?)每箱二十

【第 83 頁:版面影像】

八兩零,免徵。今仍之。每年抽無定額,自五、六百箱至一千箱不等;皆淡屬入口。新竹無此巨款,惟抽百貨釐金。謹列出口行商章程於左:

一、臺地不設常稅海關,從前所收僅茶葉、樟腦二項。其餘無論何等貨物,概視裝載,百擔抽銀二圓四角。惟新竹縣屬,另有抽分名目,臺南亦有大小斛船之區別。徵收現屬紛雜(?)辦理,且難劃一,殊非裕國便民之道。光緒十三年,奉巡撫劉銘傳諭定:將全臺船貨釐金及抽分、斛船等項名目一概裁免,仿照內地按貨抽釐,以除風弊。

一、內地各省釐金,概系兩起兩驗。臺灣重洋遠隔,航海貿易,販運維艱;不得不從輕核(原「撥」字)議。茲定出口貨物除洋藥一項照舊抽收外,其餘進口百貨一概免抽釐金,以示體恤。

一、內地各省貨物,無論肩挑、販運,逢卡概須呈驗,方准放行。茲念臺地貿易初開,凡南北陸路各處不設卡查驗,任商賈販貨就地交易、挑運往來,不抽釐金,以省滋擾。惟貨物下船,方抽釐金。

一、此次議抽出口釐金,僅於海口設局驗收;體恤商情,可謂至矣。凡郊行載貨下船,應將所發貨件觔兩開明,交駁船前赴分局報明;由局逐一秤量,按則徵收,給與完單,方准盤上大船。倘不先赴分局報完釐金擅行下船者,即以偷漏論;除令繳足正款釐金外,照應完之釐三倍處罰,以示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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