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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頁:版面影像】 卹政 普濟堂(未設) 養濟院在縣治北門外水田尾。光緒六年,知府陳星聚捐廉購林瑞源舊屋一進七間,價銀八百大圓;添建前後兩廊八間,計費銀四百大圓。凡孤老廢疾窮民,均聽造報姓名,收入留養。舊例:孤貧四十六名,每名給口糧銀三兩五錢四分、又給衣布銀五錢四分六毫。嗣因人數漸多,乃分額內孤貧四十六名、額外孤貧三十四名,合湊八十名,更定加恩撫恤:每名月給白米二斗。每月計米一十六石,常年計米一百九十二石;閏月加給,合計二百零八石。此款由竹塹社番租銀六十八圓、中港社番租銀五十一圓項下支給;其不敷處,准就本地公款撥給。光緒十四年,由「存留」項下支給。 回春院在縣治東門內,一進三間。道光二十九年,以清塚餘項創造。光緒年間, 【第 88 頁:版面影像】 紳董重修。凡四方遊客病篤無親屬可依,均入此院醫治,僱工供養。沒則埋之。 棲流所樹林頭莊有鴨母寮一所,向系村人編茅為屋,以飼鴨母。後村人別徙,有乞丐居焉。日聚成群,男女約百餘人,建草寮三十餘間。咸豐三年,官給丐首戳;命約束在所窮民,並查外方逃匪。同治三年,草寮被盜焚燬;旋修。光緒年間,丐首不妥,改飭充當。後遂為成例。 育嬰堂在南城內龍王祠左畔。同治九年,官紳倡首捐項,購汪姓屋改造;計二進,左右俱設護厝。原撥船戶「抽分」之半,以充經費。每嬰兒月給洋銀一圓,付與本生母自行撫養,以六個月為限,計銀六圓,專派司事經理。嗣因「抽分」一款改歸釐金按給,嬰兒之項無從提給。外尚有遞年徵收各款項下,附列於左: 一、北門外街店一座,年收稅銀十六圓。 一、新莊仔園一所,年收園稅銀十圓。 一、臺北八甲莊,年收地基銀二十四圓。 一、本堂左畔厝一間,年收銀四圓八角。 一、德盛莊田一所、田舍十一間,年收小租榖五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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