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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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敷或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調。
舊制:自臺鎮至都守,三年俸滿,即行再調。乾隆五十一年,改令總兵官歷俸五年,奏請陛見;副將、參、游、都、守,俱歷俸五年後,方准陞補內地;惟千、把總末弁仍調回內地,戍兵換班者,即令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