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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建鳳山縣城

【第 7 頁:版面影像】

十五日興築,六年八月十五日工竣。為石城,周八百六十四丈,城樓砲臺各四,用番銀九萬二千一百。又建知縣、典史衙署各一,倉廒監獄備具,參將衙署一,火藥局附,用番銀二萬五千,以次興修。尚餘銀三萬,為歲修之費。巡撫韓公克均奏聞,議敘紳商有差。其明年,署淡水同知李慎彝亦勸捐建城竹塹焉。自是山前郡縣始皆有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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