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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記(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三日迄八月十九日)

【第 49 頁:版面影像】

十一日,由宜蘭赴蘇澳:計四十五里。由宜蘭遣銘軍護送親兵四名回營,給路費二元。

十二日,回宜蘭。賞蘇澳定海中軍左營勇丁用後門槍校靶能中三槍者八名,洋銀一兩六錢,合計洋銀二元二角二分二釐。

十三日,赴以哩沙一帶巡查。

十四日,復回宜蘭。夫六名,每日每夫洋銀四角五分,共四日,共計夫洋銀十元八角。

十六日,由宜蘭縣代雇夫六名,回水返腳;每夫洋銀二元一角,共計洋銀十二元六角。此次往返共過渡八次,每次渡船一角,共計八角。

十八日,由瑞芳店遣賴營護送親兵四名回營,給路費洋銀二元。

十九日,由水返腳趁火車回臺北。五人,行李二挑,轎一頂,車價洋八角八分;進城挑夫、轎夫五名,貳角五分:共計洋銀一元一角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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