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二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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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報事:竊卑職於閏六月二十一日赴大隴東定海右營所駐營壘,查點該營人數。除簽出外,尚能及額;抽驗箕斗,亦屬相符。惟槍法生疏;由該營管帶王游擊起勝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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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名,各打三槍,通計中靶之數不滿三成。該營系操後門黎意槍;內三槍全中者只有五人,已由卑職各給賞銀二錢,以示獎勵。除將點名、打靶冊各一本封呈營務處憲臺查核外,所有查閱該營情形,理合據實申報。伏乞憲鑑。須至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