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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淡防廳

【第 161 頁:版面影像】

(附)淡防廳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截歸管轄原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一毫(內原額舊墾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二毫五絲三纖;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七甲三分,又

【第 162 頁:版面影像】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七分一釐八毫三絲三忽三微,又雍正六年新墾下則田園四百三十二甲三分零一絲六忽六微六纖。以上截歸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俱下則),園二百八十三甲零一釐一絲六忽六微七纖(俱下則)。

〔又〕,雍正九年,奉文報墾田園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則),園一甲三分(俱下則)。

雍正十三年,奉文報墾下則田五十五甲。

通淡合計,截歸併新墾實在田園共五百五十五甲一分二釐一毫;田二百一十七甲六分九釐(俱下則),園三百三十七甲四分三釐零九絲九忽九微九纖(俱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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