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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制

【第 381 頁:版面影像】

官制

總兵一員、副將三員、參將二員、遊擊八員、都司三員、守備十三員、千總二十八員、把總五十六員。武職大小共一百一十四員,戰、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

舊制:水陸十一營,兵約萬計,管束分防。雍正十一年,總督郝玉麟於臺灣善後事宜等事案內,題請臺灣鎮照西陲邊疆之例,改為掛印總兵官,俾重聲威、資彈壓。添設城守參將一員、兵一千名;設南路下淡水都司一營,添兵五百名;北路參將改為副將,分設三營,添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合共水、陸一十五營,而營制更新焉。

定例:總兵官三年俸滿,請旨陛見;副將三年限滿,給咨引見;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二年限滿,咨部推轉;千總、把總三年限滿,赴省候文推補。其兵丁由內地三年按班抽換,不準就地推補。

又,新例:武職四十無子者,亦準搬眷,與文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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